为保证2016年度的综合测评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我院综合测评附加分申请通知如下:
1、本次测评申请加分事由时间在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范围内(以证书时间为准)。
2、任何国家奖助学金或其他奖助学金不在综测加分范围之内。
3、所有申请加分必须由本人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无相关证明无效。注: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反面表明姓名、学号和班级。
4、申请表(含证书复印件)填写完后交给班长,班长于2016年9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00前收齐交至逸夫楼7015。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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