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关于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88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毕业年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现就我校2016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校2016届毕业生,但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不列入补贴对象。
(3)申请并获得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
求职创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500元/人。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各学院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2016届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2016届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以下简称低保证明)、残疾证原件或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合同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材料包括:(1)“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个人留存一份,高校留存一份,报人社部门审核一份);(2)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原件(需2015年9月1日后开具方可有效)、残疾证原件或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合同原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三天。
公示后无异议的,学校汇总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江苏省教育厅进行审核。由江苏省财政厅将求职补贴统一拨付至学校账户,再由学校账户拨付至毕业生个人账户。
1、低保证明须包含毕业生姓名信息,由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并提供原件(可参照附件3)。2016届毕业生的低保证明在2015年9月1日(含)后开具的有效。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求职创业补贴,限定在毕业学年仍在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1 合同一年一签的,提供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合同(2016届提供2015-2016学年的合同)。2合同一签到毕业的,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合同必须涵盖毕业学年。如2016届毕业生在入学时签了四年的贷款合同,那必须涵盖2015-2016学年。
4、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人员名单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江苏省教育厅审核结果为准,求职补贴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请各学院认真组织按时开展工作。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就业中心,联系人:于春,电话:8439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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