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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促进奖学金评定办法
  • 日期:201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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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鼓励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公共管理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通过内高班、预科班录取至我院的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2018届应届毕业生,以下称“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热爱学校和班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集体观念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勤于钻研,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细则要求;

5.立志笃行“尚德为公,知行合一”院训精神,为人民服务,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三、奖励标准

2018届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促进奖励标准为2500元/人。

四、评定程序和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共管理学院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促进奖学金申请表》和《承诺书》,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

2.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共管理学院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促进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生效。

五、组织机构

公共管理学院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促进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名单:

组 长:郭忠兴

副组长:张树峰

成 员:石晓平 于 水 谢 勇

秘 书:武昕宇 徐 明 颜玉萍

六、其他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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